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鲍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害人杨某甲在**公司东宿舍内与妻子林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其殴打,林某某跑至该宿舍**号楼**单元**室的被告人信某某家中躲避,后被害人杨某甲追赶至信某某家门口,因妻子林某某躲在信某某家拒不出门,杨某甲遂搬水泥块欲砸信某某停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被告人信某某将被害人杨某甲推倒并用脚踹其左肋部,致杨某甲左侧第5、6、7、9、10、11肋骨骨折。随后,被害人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闻讯赶至现场与信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信某某用拐杖将杨某乙的左肋部打伤,致杨某乙左侧第7、8肋骨骨折。民警接被告人信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信某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56249****);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预审卷宗4册;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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