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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济检公一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该县**镇**楼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2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9日移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3月9日至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3月22日至4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审查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至7月4日、2017年9月5日至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2017年7月4日至8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3日18时许,在梁山县**镇**楼村村民信某乙家中,被告人信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信某乙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信某甲从信某乙家堂屋内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向信某乙左背部捅刺一刀。信某乙被捅后,跑进信某丙家中,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信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背部致其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信某甲到梁山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信某丙信某丁等人证言;4.被告人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茹

2017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信某甲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水果刀、菜刀等物证现存放于梁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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