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捷达”牌轿车,沿寿光市友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路与新海路路口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信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信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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