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第**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1日22时08分,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BV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与213省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值为236.8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 梁某某、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信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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