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40号
被告人信某某,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社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信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从本市八一大道丽枫酒店停车场出发,经过老福山立交一层掉头,当由南往北行驶至八一大道长运电子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民警对信某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后民警将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5.2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信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查,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其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一日未换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呼气检测单、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卡口照片、停车场进出记录、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信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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