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3月31日、1981年1月29日、1984年2月5日、2001年4月11日、2007年6月1日、2011年1月20日先后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八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分别于1994年11月24日、2009年8月19日、2010年5月9日、2014年3月10日、2019年12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三年、行政拘留十日、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因年满七十周岁,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5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俞某某至本市**镇**村**组**号陈某某宅,推门入室,窃得海普诺凯荷致牌奶粉4罐、金六福牌白酒1箱及现金人民币300元。经价格鉴定,被窃的奶粉、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951元。
2.2020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俞某某至本市**村**路与**路交界处,通过扳手拆卸方式,窃得道路交通指示牌1个,返回现场继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窃的道路交通指示牌价值人民币385元。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俞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搜查扣押到的奶粉、白酒等物证的照片;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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