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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银川盗窃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33号

 

被告人俞银川,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49********,汉族,文盲,无业,住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1年8月8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4年10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5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5年9月27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6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10月15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7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7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7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3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8年7月3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6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7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2年1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5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8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银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俞银川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银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俞银川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至少2238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俞银川在位于本市海曙区**路**号的**粮站内,趁被害人颜某某不备,窃得店内抽屉里的现金340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颜某某抓住,上述现金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该笔事实已被行政处罚(未执行)。

2、2020年8月22日清晨,被告人俞银川在位于本区**路**号的**商铺门口,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在电子秤上的华为畅享8plus手机1部(价值338元)。

3、2020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俞银川在位于本区**菜场的**号摊位上,窃得被害人白某某摊位上的白桶1个,桶内有现金至少1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颜某某、曹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俞银川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银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银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银川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银川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俞银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秋平

检察官助理 李善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俞银川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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