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俞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区**幢**室。被告人俞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俞某在微信上虚构身份、冒充口罩生产厂家工作人员,谎称可以低价出售口罩,在取得蒋某某、王某某等人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居住在常州市新北区等地的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等人购买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136860元。案发后被告人俞某已赔偿给被害人蒋某某66100元并取得谅解。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俞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蒋某某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66100元;
2.2020年2月间,被告人俞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7760元;
3.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俞某采用上述手段,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徐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刘某某的购买口罩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出具的交易明细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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