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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贩卖毒品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俞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号楼**室。被告人俞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俞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4日、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先后向何某甲、蒋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55克。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俞某以2100元的价格向何某甲出售0.8克冰毒。

2.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俞某以7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向何某甲出售1.2克冰毒。

3.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俞某以8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出售0.5克冰毒。

4.2019年1月初,被告人俞某以7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0.6克冰毒。

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俞某以14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张某某、何某乙出售1.2克冰毒。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俞某被抓获,从该俞随身持有冰毒1.25克。

另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俞某多次向何某甲借钱,后无力还钱,该俞称可以邮寄冰毒给何某甲。后何某甲微信转账1400元给被告人俞某,被告人俞某通过圆通快递邮寄3克辅料冒充冰毒卖给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俞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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