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8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素与其姐俞某某家有土地纠纷。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俞某某与俞某某在越西县中所镇陶家营村又因土地确权之事发生口角,俞某某心怀不满,为泄私愤,心生要将受害人俞某某、王某某杀死之念。并在越西县中所镇陶家营村82号其家中寻得镰刀一把以及硫磺粉,并扬言要将俞某某、王某某杀死。遭到其母范某某阻拦后,将范某某拖到家中粪池旁 ,揭开粪池盖板,并对范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范某某跌入家中粪池。被告人俞某某不顾其母安危,将大门关闭,并携带镰刀、硫磺于12时许到达受害人俞某某、王某某位于越西县中所镇新大街街附1号家中,趁俞某某不备,使用镰刀对俞某某头部进行猛砍,致俞某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受害人王某某在听到其妻俞某某呼救声后,欲行阻止,也被被告人俞某某持镰刀猛砍头部等部位。后在王某某哥哥赶来后,与王某某一同将被告人俞某某控制,随后被民警抓获。王某某、范某某、俞某某所受的伤经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范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俞某某的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为泄私愤,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使用镰刀砍伤他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具有未遂、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视听资料光碟4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俞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对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