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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街村委**街**号**室。因犯盗窃、伪造公文、印章罪,于1992年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8个月;因犯抢劫罪,2011年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9年4月27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俞某某在陆某某城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亚某某等人吸食。2020年9月3日被抓获时,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俞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18个,净重2.1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意见书等;2.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亚某某的证言;4.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俞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在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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