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俞某炯,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俞某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俞某炯至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楼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7725473的兴奥玛牌tdr170z电动自行车(装有60V25A锂电池)(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35元),后销赃给王某某。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俞某炯,于同年5月11日19时许在本市中华新路1156号将被告人俞某炯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俞某炯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赵某某报案情况及查某某被告人俞某炯的经过。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告人俞某炯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调取、制作的监控截图照片、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俞某炯于2020年5月10日4时许在本市谈家桥路80弄9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并销赃给王某某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摘自于上海公安信息搜索系统的车辆信息、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人陈某某证言、上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及车上锂电池的基本信息。
4.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及车上锂电池的价格。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摘自于上海公安智能搜索系统的信息及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连云港监狱狱政管理支队《关于俞某炯的服刑证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虹口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俞某炯基本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蓓俊
检察官助理:胡俊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炯现羁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案犯身份卡》一份。
7.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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