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大专文化,聊城市**楼房销售部员工,户籍地及住址:安徽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聊城市**楼房销售部工作,及在滨州市博兴县**项目部进行销售支援工作期间,以让客房交纳房屋及车位认筹金的方式,骗取8名被害人共计354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高某某25000元、韩某某160000元、赵某某65000元、刘某某20000元、王某乙44000元、许某臣20000元、葛某某10000元、冀某某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让其父俞某甲代替偿还8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8名被害人对俞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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