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俞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镇**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繁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俞某、严某某等人在“一家人”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饭后俞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严某某坐副驾驶)沿X052线由西向东行驶,途径峨山镇荷塘小区路段时,与同向被害人盛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某驾车逃逸,在繁阳大道二中桥路口西侧辅道内向北逆行,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停在辅道内,后严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返回事故现场附近道路边查看,并商议由赵某某进行顶替,在交警进行询问时,二被告人谎称车辆系赵某某驾驶。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俞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
被告人俞某、严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俞某已赔偿被害人盛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交通事故照片、证人赵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俞某、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2.量刑情节证据:归案经过、查获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前科劣迹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俞某、严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俞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严某某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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