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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0********,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俞某甲以漳平市桂林街道高明社区“岭头隔”山场林木存在纠纷为由,组织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邓某乙等人,于2019年1月23至28日、3月25至30日,分别在漳平市桂林街道高明社区加水站路段、停车场路段、高明社区路口等处阻拦邓某甲有采伐证采伐并雇陈某甲、郭某甲等人从漳平市桂林街道高明社区“岭头隔”山场运输杉木的车辆,造成林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造成经济损失7457元。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俞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截图、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阻扰他人正常的林业生产活动,造成经济损失74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 李晓都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害人邓某甲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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