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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俞某甲获取“牛魔王”APP代理权限,组建赌博群,组织嵊州籍人吕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利用“牛魔王”APP进行赌博,并从参赌人员充值的房费中分取提成,获利人民币77660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俞某甲处扣押人民币79576元,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手机2只,现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俞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美芳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住嵊州市**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750575****

2.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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