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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来沪暂住闵行区**街**号**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被告人俞某甲通过微信、闲聊等即时通讯APP建立聊天群组,通过“**上饶棋牌”APP网络平台房间纠集赌客进行赌博。沈某某提供虚拟房卡、赌资结算,并通过收取房卡费用及微信红包获取非法利益。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俞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俞某甲处依法扣押银行卡1张、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某、俞某乙、项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支付宝截图证实,被告人俞某甲通过APP网络平台房间纠集赌客进行赌博并进行资金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从被告人俞某甲处扣押银行卡1张、手机1部;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俞某甲微信、闲聊、支付宝账号的使用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 :张霜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1363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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