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村**舍**号。2020年4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湖州支队二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2020年6月5日因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2020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俞某甲于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牌号为浙E02****小型轿车,在途经德清县**街道**路**西门路段处时与道路旁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其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俞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经认定,俞某甲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俞某甲赔偿德清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车辆信息、酒精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查获抽血照片、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案发后赔偿事故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谅解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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