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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甲、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俞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街**号。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2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仙居县人民法院对陈某甲、俞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俞某甲的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23日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未履行。俞某乙、陈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将位于本案县**镇**街**号的“**母婴店”以4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吕某某,上述店铺系由俞某甲、杨某某夫妇与俞某丙各占50%合伙经营,同日,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将转让所得款项中的9000元用于归还之前拖欠的“**母婴店”的房租,剩余39000元用于归还两人的债务(未经法院判决)和银行还款。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主动上缴执行款1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暂扣款票据、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吕某某、俞某丙、张某某、陈某甲、徐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沈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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