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90********,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审查认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某某甲,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6********,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栋**号。2006年因抢劫罪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9日因赌博被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罚款200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7月8日、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2日23时许,李某某、姜某某等人在大武口区体育场的加勒比酒吧内为马某某过生日。被告人俞某甲与被害人袁某某、胡某某先后到达酒吧内一同喝酒期间,被告人俞某甲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被李某某等人拉开。随后被告人俞某甲联系徐某某等七八名20岁左右的小伙子持木棍、镐把到酒吧,俞某甲用啤酒瓶砸被害人袁某某头部,随后俞某甲、徐某某等人用携带的木棒对袁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袁某某活体损伤为轻微伤;胡某某活体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俞某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纠集徐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殴打他人,致二人各一处轻微伤。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半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156****);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单行材料壹份(共55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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