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甲、俞某乙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俞乐海,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41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曾因猥亵他人,于2008年9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24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小燕,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42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路**号。曾因卖淫,于2005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处罚;又因吸毒,于2013年8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毒,于2015年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3月、6月、10月分别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后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二年,但均因患有严重疾病而转为社区戒毒;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俞小燕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俞小燕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区**街道**弄**幢**网点开设棋牌室,纠集赌博人员在该棋牌室内以打“30、60、90”“推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每次“自摸胡”牌局中抽头10元。

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俞小燕纠集杨某某、王某某等30余名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

同日,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在该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俞小燕在本区**街道**超市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租赁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俞小燕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俞小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乐海、俞小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乐海、俞某某、俞小燕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胡佳静

检察官助理:高梓敏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俞乐海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俞某某、俞小燕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