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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幢**单元**室,住清流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系复杂的案件,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到居住在宁化县**镇**村**村的朋友吴某某家拉大米,回家时在吴某某家附近的农田里,使用所携带的头灯照射,徒手捕获虎纹蛙一只,带回家将虎纹蛙存放在冰箱里,准备食用;同年3月间,被告人俞某某路过宁化县**镇**村**村附近路段时,看到路边竹丛中有一只银星竹鼠,就用路边捡拾的竹子将银星竹鼠敲死,带回家进行拔毛等处理后,存放在冰箱,准备食用。

2018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某路过龙津镇**村***路段时,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购买白鹇(已死)一只,回家后将白鹇拔毛等处理后,存放在冰箱,准备食用;2019年3月间,被告人俞某某从永安市**镇经清流县**乡回清流城关的路上,在**乡**村路段,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一中年男子购买白鹇(已死)一只,回家将白鹇进行拔毛等处理后,存放在自家冰箱,准备食用;同年4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在**镇**村,向当地村民购买棕鼯鼠(已死)三只,回家进行拔毛等处理后,存放在自家冰箱;同年5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在宁化县**镇**村**村收购白胸苦恶鸟活体三只,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洗衣漕里;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俞某某收购了十二只白胸苦恶鸟(已死),分别将这些白胸苦恶鸟进行拔毛等处理后,存放在冰箱,准备食用;2018年10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在清流县**加油站做装修工程时,在街上看到有人卖黄麂,就购买了一块重量约有一斤多的黄麂肉回家,存放在冰箱,准备食用。

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白鹇、虎纹蛙列入“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列入“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赤麂、银星竹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作案工具黑色头灯照片、存放野生动物的冰柜其存放在冰柜中的野生动物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检查照片记录。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清流县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受证明、情况说明、放生野生动物照片、营业执照、病情说明、疾病诊疗证明书、家庭情况说明、残疾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一只,非法收购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二只,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强

检察官助理:刘珍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取保候审于清流县**镇**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75987****;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卷宗一册、被告人俞某某提供书面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作案工具头灯一个;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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