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俞某某系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正式民警,于2019年3月办理喻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俞某某对涉案人员喻某某、申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的手机进行保管,并记下微信密码、支付宝密码,后打开上述人员的手机,从其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秘密取财。2019年7月19日,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7月20日,民警对俞某某租住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房出租屋检查,在该房间的衣柜内查获冰毒一包(重约18.6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俞某某非法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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