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池州市站前区**广场**号楼**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携带一把土铳到本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双河村河西组考冲山上打猎时,打伤了同在该山场的被害人方某甲,造成其右侧大腿根部多处受伤。事发后俞某某立即将方某甲送医救治,并在医院等候处理。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甲因枪击致右腹股沟、右大腿及盆部等深部组织内异物残留,属轻伤二级。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俞某某持有的土铳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医学影像科诊断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健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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