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中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在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城市便捷酒店805房间,以被害人李某甲欠其高利贷未还为由对其非法拘禁,限制自由。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同他人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殴打。2019年06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害人李某甲解救。经武汉市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同案犯朱光、喻良芬的供述;6.辨认笔录;7. 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应从重处罚;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债务,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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