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号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多次从莆田安福市场购进共计15000多双的假冒阿迪达斯“史密斯”“贝壳头”款的运动鞋,以每双人民币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下线同案犯陈某某(己判决),运送到同案犯陈某某指定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的工厂、荔城区****大厦楼下以及荔城区**街道**的仓库内。经核实,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61900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康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6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林志玲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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