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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贩卖毒品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园**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本市秦淮区来凤街与双塘路路口的超玩网咖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毒品大麻一克多。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上网人员信息查询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贩卖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沈雨欣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10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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