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室。曾因吸毒,先后于2013年、2015年、2016年、2018年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俞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俞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将毒品放置于昆山市花园路永丰余路路口附近公共厕所安全套箱内(净重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等;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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