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盐城**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现租住于苏州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俞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制造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江苏银行300万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遂产生向建湖县某某协会骗借300万的念头。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俞某某联系建湖县某某协会秘书长刘某某,以还江苏银行2013年11月份贷款的名义,让协会帮助其借款300万元,刘某某答应帮助其借款200万元,并要求被告人俞某某再到其他处借100万元,后刘某某联系被害人华某某,华某某同意借款200万元给被告人俞某某。同年11月1日,被告人俞某某和担保人张某某、被害人华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签订借款200万元的借条,约定所借款项只能用于归还盐城****制造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的贷款。
同年11月5日,被告人俞某某通过夏某某以还江苏银行贷款过桥为名,向被害人陶某某借款100万元,后被害人陶某某让人汇款100万元至被告人俞某某的江苏银行卡,同日被告人俞某某将转账100万元的凭条交给刘某某,催促刘某某给其打款200万元。同年11月6日,被害人华某某汇款200万元至被告人俞某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俞某某将200万元从公司账户通过其他银行卡最终转至其农业银行卡,并转账2万元给杨某某归还借款,转账141万元到肖某某农业银行卡准备用于日后使用。截止同年11月7日,被告人俞某某累计取现153.8万元后潜逃。
被告人俞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追回人民币141万元赃款发还被害人华某某、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案底查询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借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凭证、建湖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江苏银行借款借据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肖某某、高某某、树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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