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8日间,被告人俞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趁被害人冯某某醉酒,以登陆微信需要好友人脸验证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冯某某进行网贷平台人脸验证,共向“招联好期待”等网贷平台借款累计人民币78485.46元,上述款项汇入被害人冯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俞某某利用事先偷看获取的登陆密码,侵入被害人冯某某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利用支付宝和微信绑定上述银行账户的便利,将上述款项悉数转出,予以占有。
2、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间,被告人俞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座**单元,盗用被害人冯某某的微信,冒用冯某某身份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借款累计人民币17200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5月4日至5日间,被告人俞某某虚构向被害人廖某某购买手机及让被害人廖某某套现信用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型号为iphoneXS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4350元,上述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3300元。
4、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俞某某利用其担任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九境养生会所应聘领班的身份便利,以还信用卡需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乙转账资金人民币22000元。
5、2020年7月3日至10日间,被告人俞某某利用其承租的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B2座2306下层单元,以其本人名义或冒用“曾某乙”身份,虚构出租上述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张某甲、温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叶某某、林某丙、陈某某、卢某某等人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31800元。
二、盗窃
1、2019年11月3日至12月2日间,被告人俞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香开新城小区16座2202单元,利用事先偷看获取的登陆密码,侵入被害人冯某某支付宝账户,盗取被害人冯某某“花呗”资金人民币13708元、“借呗”资金人民币9000元。
2、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香开新城小区16座2202单元,利用事先偷看获取的登陆密码,侵入被害人冯某某微信账户,盗取资金人民币30000元。
3、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俞某某利用其担任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92号A座2梯403室七祥足浴店领班的身份便利,趁足浴店员工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丢失之机,以帮忙找手机为由,在其本人手机上登陆被害人吴某某微信、支付宝后未退出,窃取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4496元。
4、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俞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九境养生会所,借故使用被害人曾某乙手机,趁被害人曾某乙不备,窃取被害人曾某乙支付宝“花呗”资金共计人民币999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盛辉国际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网贷平台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曾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吴某某、曾某乙、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温某某、刘某乙、叶某某、林某丙、陈某某、卢某某、赵某某、田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永康
检察官助理:喻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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