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号**栋**单元**楼**号(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俞某某(微信昵称“砍货人”)伙同“现在我可以做梦了吗”、“袁小胖”(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本市洪山区东原湖光里小区居民对政府在**站的不满情绪,通过“抵制垃圾维权1 群”和其他两个类似微信群组织群众堵马路维权,被告人俞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约定集合地点、发起集资、发横幅、发水、打口号等行为,于当日18时许,陆续聚集了数百名群众到达东原湖光里小区北门门前的黄家湖大道,部分群众通过在马路中间拉横幅、拖交通护栏作为障碍物等方式堵塞黄家湖大道,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对群众进行疏散时,俞某某等人又在微信群煽动群众阻碍公安机关执法,造成黄家湖大道东原湖光里小区北门口的黄家湖大道路段双向道路长时间堵塞,当晚,公安机关共接到该处被堵报警18起,整个排堵过程长达四小时。
另查明,**小区居民,其为了招收驾校学员而加入“抵制垃圾站维权1群”和其他两个类似微信群,并担任“抵制垃圾站维权1群”群主。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洪山区交通大队情况说明、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群、群聊天记录、捐款记录、堵路现场图片、悔过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并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