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俞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路**号**手机店,趁人不备,窃走其已经抵押给被害人葛某某的苹果11pro max一部,价值9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条、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葛某某陈述;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31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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