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0********,汉族,文盲 ,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桥**号。被告人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原吴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87年被原浙江省嘉兴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在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1990年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原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俞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附近,采用试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于该处牌号为“苏E3****”的小型普通客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910元及价值人民币43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盒。
归案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部分赃款及被盗香烟1盒,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硬盒“中华”牌香烟1盒、赃款人民币710元等物证(均系照片);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对香烟真伪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日,被告人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俞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洪升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737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