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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俞某某至启东市**镇**路**号**金店,撬开后窗后翻窗入室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200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俞某某的家属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老虎钳、螺丝刀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常驻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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