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09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7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市**镇**路***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打扫卫生的便利条件,多次窃取被害人屠某某、葛某某放置于公司一楼办公室办公桌旁抽屉柜里钱包内的现金,共计20次左右,总计人民币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俞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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