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栋**室。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丁某某(已判刑)驾驶黑色江淮和悦汽车到灵璧县**镇**小区住处楼下,将小区居民朱某某速派奇牌草绿色脚踏板式电动车偷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2元。
2.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丁某某驾驶黑色江淮和悦汽车到灵璧县**镇**小区住处楼下,将张某某英克莱牌白色脚踏板式电动车偷走。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路**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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