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5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2013年8月因犯诈骗罪、抢夺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俞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叉口的奇加宇生鲜超市,趁被害人姚某某及店员不备,将放在烟柜挎包里的人民币1200元窃走。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5.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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