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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7030263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1992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15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俞某某骑电瓶车来到本县**镇**小区**幢*单元**室,采取翻窗之手段进入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翻找钱物,但没有发现钱物。便从阳台翻墙进入邻居陈某某家中(孙村镇**小区*幢*单元**室),在卧室内见有保险柜,就用起子撬。当被告人俞某某未撬开保险柜,便逃离了现场。

2.2019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俞某某骑电瓶车来到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采取砸碎窗户玻璃之手段进入殷某家中,在二楼卧室梳妆台抽屉里窃取一枚铂金戒指(购于铜陵市周大生黄金店,型号为AU750)和一条中华牌香烟(硬盒)。事后第二天被告人俞某某将窃取的铂金戒指出售给朱某某,获利500元。案发后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815元。

3.2019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俞某某骑电瓶车来到繁昌县孙村镇**村**组*号张某某家,以翻院墙的方式进入其卧室,在衣柜内窃取现金16000元。当被告人俞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邻居徐某某发现,即将其电瓶车丢弃逃离现场。案发后于2019年5月17日在池州市青阳县富阳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殷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之价格认定书和指纹鉴定;

6.现场勘验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8月21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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