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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走到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菜市场计生委对面“**通讯”手机店,见店内无人,随即将徐某甲放在店内桌面上充电的一部苹果8P手机盗走,之后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广场新天地一家手机店店主韩某某。后徐某甲找到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赎回。9月7日,俞某某在韩某某店内被失主抓获。

经广丰区物价鉴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品发还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2020]83号、被盗手机照片1张、鉴定聘请书;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2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俞某某具有坦白、初犯、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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