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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俞某甲, 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无故不到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上午,被告人俞某甲在本市富阳区**街道**村**纸业401宿舍内,因琐事与其父亲被害人俞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俞某甲一时气愤,持榔头多次击打被害人俞某乙头部,致被害人俞某乙颅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及颅内积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俞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俞某甲作案当时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俞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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