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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挪用资金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南京**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嫖娼,于2007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俞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俞某某在南京**印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时,利用其负责联系业务、收发款项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南京**印刷厂货款人民币248310元、南京**彩印货款人民币28980元、**时刊杂志社货款人民币196000元,合计人民币473290元未上交公司,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俞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玲玲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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