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俞聪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家住东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家住东阳市**街道**社区**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张某甲出资二人从东阳打车至义乌,由被告人俞聪聪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甲在附近网吧等候,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出资打车供被告人俞聪聪离开盗窃现场及二人返回东阳,作案所得赃款由两人分赃、共同日常挥霍。现查明两起事实,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25日晚23时许,由被告人张某甲出资,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打车至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附近,由被告人俞聪聪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胡某某停在附近的白色**轿车内窃得**单反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及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甲在附近网吧等候。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打车二人返回东阳市住所;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由被告人张某甲出资,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打车至义乌市**街道**区**幢**号附近,由被告人俞聪聪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车内窃得人民币13000元整及****香烟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香烟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甲在附近网吧等候。随后被告人张某甲打车二人返回东阳市住所。
被告人俞聪聪于2019年7月30日在东阳市**街道**网吧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边上目睹了被告人俞聪聪被抓获后,通过联系俞聪聪手机的方式向义乌市公安局工作说明情况,后于次日3时许自行到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现涉案**单反相机已由被告人张某甲以6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共同花销。现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损失,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聊天记录截图、上网记录、人员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聪聪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聪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俞聪聪、张某甲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俞聪聪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阳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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