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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霍山县**镇**栋**室**村**组。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冬天,被告人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开设赌场,邀集杨某某、田某某、储某某、梅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每把赌注一百元至上千元不等,每场赌资累计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俞某某通过在赌场里出售高价香烟或抽取人头费的方式获利15000元左右。具体如下:

1.2016年,被告人俞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石湖村黄土岭组刘某某家中二次开设赌场,邀集多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3600元。

2.2016年,被告人俞某某在霍山县黑石渡镇杜家冲村莲花组张某某家中二次开设赌场,邀集多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3000余元。

3.2016年,被告人俞某某在霍山县衡山镇山南路附近一户人家开设赌场,邀集多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3000余元。

4.2016年,被告人俞某某在霍山县经济开发区老皇寺路附近一户人家二次开设赌场,邀集多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5000余元。

5.2016年,被告人俞某某在霍山县衡山镇南岳村孙祠组常某某家中二次开设赌场,邀集多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未从中获利。

俞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胜利

                    检察官助理:陈旭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1册、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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