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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寻衅滋事罪)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2013年和2014年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和15日,2015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俞某某的女朋友向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的****汽车城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向某某要求李某甲处理被拒绝,并遭到李某甲的辱骂。俞某某听说后,便带着几名青年来到****汽车城找李某甲讨要说法,后双方发生口角,俞某某便指使同行青年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并将****汽车城内几辆在售汽车的后视镜砸坏。

2014年11月,被告人俞某某因居间帮人调解不成反被人打伤,认为失了面子,便准备报复打伤自己的人。后俞某某听说打伤自己的人经常在***县****附近出现,于是11月22日,俞某某邀约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逃)、“三毛”等十几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凶器在****县****镇转盘集合,分乘三辆小车来到****县****附近蹲守。被害人成某甲和成某乙从附近经过时,被俞某某误认为是当天参与打自己的人。俞某某等人便喊住二人,二人见对方人数众多心生害怕开始跑开,俞某某等人见状上前追赶,并将成某甲打倒后进行砍打。后俞某某发现打错了人,便带人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成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已赔偿上述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受伤照片等相关书证;2.成某乙、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甲、李某甲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纠集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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