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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与同案人卢某某、方某某(均已判决)喝酒后准备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百德广场消费娱乐,同案人卢某某、方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从化区太平百德广场广从路边出入口附近逆行,险些与被害人钟某甲及其朋友乘坐的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俞某某与同案人卢某某与方某某等人持砖头、铁架等物对被害人钟某甲、郭某某、钟某乙实施殴打,并致钟某甲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钟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市路14号一带将被告人俞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俞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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