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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路**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路**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5时40分许,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政府驻繁三村驻村干部陈某甲与沙埠镇繁三村村干部陆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执行疫情管理工作期间,来到**镇**路**号被告人俞某某家门口,告知被告人俞某某因其近日从温岭市返回黄岩区,因此需要居家隔离等事宜。被告人俞某某不服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踢了被害人陈某甲腹部一脚,后其返回家中取来水果砍刀追砍被害人王某甲、陆某某、陈某甲等人,致使被害人王某甲、陆某某和陈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陆某某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文件、照片、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现场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19号通告(关于在全区实施出行管控的通告);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乙、柯某某、潘某某、王某乙、翦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陆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俞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二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方式予以阻碍,致二人轻微伤,一人未达轻微伤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文权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427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零册。

3.视频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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