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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妨害公务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俞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市**区**街道**路拓宽工程及供水管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对自家房屋拆迁问题不满,采用持菜刀自杀相威胁等方式阻碍施工。正在施工现场执勤的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邱某某、朱某某、协警张某某、羊某某等人依法对被告人俞某某开展劝说、解释工作。期间,被告人俞某某不听劝说和管理,用菜刀将协警张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划伤,在菜刀被民警夺下后继续采用打耳光的方式对协警羊某某脸部进行殴打,后被民警制服。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羊某某的外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325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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