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村,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0时40许,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在麻城市城区**大道路段行驶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8mg/100ml。
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赛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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