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2013年12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15年5月15日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沿本市南浔区三新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三新线双林镇箍桶兜叉口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翁某某驾驶的浙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俞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交警在被告人俞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带至双林派出所,于当日23时30分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8mg/100ml,后将其带至双林镇人民医院,于当日23时01分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血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钰

检察官助理 潘妤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