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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冀R8****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城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俞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俞某某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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